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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重塑联邦政府时未对司法分支进行足够的讨论。联邦党人提出可参照12世纪的英国设联邦法院,分出多个小合议庭进行全国巡回审判。最终《司法法》规定:将全国分为3个巡回区设巡回法院,由2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与地方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巡回审判。受案范围涵括国家最重要案件,包括高争议金额的一审案件和地方的二审案件。大法官在履职中常挑选个案向民众说明新联邦政府的法律组织架构,由此成为新政府的代言人。大法官和地区法官间的持续交流,减少了地区法院间的差异。

    ——摘编自姜川《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

    材料二:

    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此后,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农民不必再到县城人民法院上诉,人民群众能够不误工,不影响生产或工作,也可以使民事纠纷就地得到解决。如1983年福建龙海县角美人民法庭办结各类民事案件129件,做到办结一件,执行一件,回访一件,因此历年积案大幅减少。在巡回就审过程中,法庭还及时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了生产队群众。

    ——摘编自张卫平《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

    1. (1) 根据材料一,概括近代美国设立巡回法院的原因。
    2. (2)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美国巡回审判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巡回就审的不同特点,并分析当时中国施行巡回就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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