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左传·昭公》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关于“九刑”的具体规定,《左传·文公》曾经提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触犯这些规定的要受到惩处;《尚书·吕刑》记载西周时期的刑罚有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称为“五刑”,其具体条文规定达300多条。“刑罚世轻世重”则表明刑罚的执行时轻时重,因人因时而异,贵族中的亲故勋戚可以减免,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也可以赦免。
——摘编自晁福林主编《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关于西周的历史,罗香林认为:“他(周武王)把过去已被人灭掉的部落或诸侯之国重新建立起来。这在当时,曾得到大众的拥护,是其获得的第一步成功。第二步是完成了对亡殷的防范工作……第三步是以功臣开发边区,‘屏藩王室’而封建诸侯,这使亲亲贤贤的工作也随之成功了。”王玉哲认为:“周武王东征灭商后,曾经进行分封,在黄河流域各地区,广建侯卫……但这次分封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东方还没有大定下来,有些诸侯仍不能赴国……且埋下了政治的隐患。”
——摘编自罗香林《中国民族史》、王玉哲《中国上古史纲》
材料一:明代最为成熟且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收到显著成效的乡约制度是王阳明编制的《南赣乡约》……官倡民办的组织模式成熟,约规内容具体详尽,如其中明确规定了乡约职务的设置要求,“乡落居民各自会推家道殷实、行止端庄一人,充为约长,二人副之,将各人户编定排甲,自相巡警保守”。王阳明在《南赣乡约》中就明确规定,“通约之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都有救助相恤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大家的基本生活保障无忧。可以说,通过朝野上下特别是王阳明等人的努力,除突遭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外,明代乡约的道德教化成效日益显著,在乡村社会营造出了互敬互爱、患难与共的淳朴乡风民风,颇具儒家理想的小康社会之意境。
——摘编自王蕾《刍论明代乡约的历史嬗变及其现代价值》
材料二:中国传统家训是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家训使以儒家伦理思想为核心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家庭化、民间化,它经历了自上而下的模仿、沿袭、借鉴的传播推演过程,其核心思想内容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传统家训教育以血缘亲情为前提,以言传与身教相结合,采用以小见大、化抽象为具体的理论转化路径实现社会核心价值观和
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教育路径,这对现代的家庭教育乃至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仍有很重要的启发借鉴意义。
——摘编自杨运庚《中国传统家训的现实文化价值与传承创新研究》
材料一: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国籍条例》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牾而流于具文。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材料二: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颁布的宪法或宪法性质文件
时间 | 宪法名称 | 核心内容 |
1931年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确认实行工农兵民主专政和苏维埃政权组织形式 |
1941年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 |
1946年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边区实行人民代表会议,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
材料一: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重塑联邦政府时未对司法分支进行足够的讨论。联邦党人提出可参照12世纪的英国设联邦法院,分出多个小合议庭进行全国巡回审判。最终《司法法》规定:将全国分为3个巡回区设巡回法院,由2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与地方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巡回审判。受案范围涵括国家最重要案件,包括高争议金额的一审案件和地方的二审案件。大法官在履职中常挑选个案向民众说明新联邦政府的法律组织架构,由此成为新政府的代言人。大法官和地区法官间的持续交流,减少了地区法院间的差异。
——摘编自姜川《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
材料二:
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此后,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农民不必再到县城人民法院上诉,人民群众能够不误工,不影响生产或工作,也可以使民事纠纷就地得到解决。如1983年福建龙海县角美人民法庭办结各类民事案件129件,做到办结一件,执行一件,回访一件,因此历年积案大幅减少。在巡回就审过程中,法庭还及时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了生产队群众。
——摘编自张卫平《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