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834年英国颁布济贫法修正案(又称新济贫法),第一次全面以社会政策的方式规定接受救济的人应给予一种比独立的劳动者低的生活标准;在全国兴建济贫院,要接受救济的人只能进入济贫院接受统一管理,而进入济贫院要经过严格审查,只有真正的赤贫之人才能进入。中央成立济贫法部的行政部门,有权颁布施行济贫条例;成立督察组专门监督中央条例在地方上的执行情况。院外救济的申请者在家接受救济,这些人往往都是些寡妇、暂时性残疾的人、老年人等。1905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皇家调查委员会,颁布《失业工人法》,1908年颁布《养老金法》,1911年颁布《健康保险法》,自此正式建立起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摘编自崔明远《英国贫困问题解决探析——以新旧济贫法实施为例》
材料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制度陷入了重重困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兴起与加速发展,资本可以随意跃出国界,工会对福利的任何进一步要求和政府扩大福利支出的政策都会促使资本“外逃”,资本“外逃”反过来又加剧了国内的失业压力。庞大的社会福利支出用于消费,既增加了西欧国家产品的生产成本,导致这些国家在对外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国民对福利的过度依赖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和劳动力市场僵化,“福利经济”培养出一批坐享其成的懒汉,诱发了长期困扰西方社会的福利道德问题。
——摘编自代恒猛《全球化与欧洲“福利国家”:一个理论研究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