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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3高二上·深圳期中)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900 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有“民法教科书”的美誉。德国民法典借鉴了《民法大全》中关于体系、方法、技巧、术语的智慧。法典第903 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范围内,得自由处分

    其物”,第 145 条规定“向他方要约成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非经当事人同意,要约不得修改或废除,第 823 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对他们负因此所生损害的义务”。

    ——据哈斯巴根《中国民法典民族性的型塑》等整理

    材料二   清末以降,“师夷变法”已成为清廷之必需。1911 年,修订法律馆编成《大清民律草案》。“修订法律馆所需的一切,主要是从日本借来的…… 当时日本已经以德国法律为主要样本,写成了自己的民法和商法”。……在亲属篇中,规定“家政统一家长”,“对于家长即生服从之义务”。在婚姻方面,基本接引《大清律例》的规定。如规定“同宗者不得结婚”,“婚姻须由父母允许”,妻子“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须经夫允许”。

    ——摘编自费孔会《晚清民法近代化论》

    1. (1)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2. (2)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大清民律草案》与《德国民法典》在内容上的不同之处及其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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