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载 | 出处 |
“圣谕十六条首著敦孝悌以重人伦,良有以也。” | 休宁古林黄氏《祠规》 |
“百姓无君臣之分,只有钱粮是奉君王的。…… 每年钱谷务先完粮,而后作别事。” | 南关许余氏《家训》 |
“王法者,朝廷所设,以治吾民者也。……故为绅为士为民皆当畏法 | 绩溪梁安高氏《祖训》 |
年份 | 1903 年 | 1904 年 | 1905 年 | 1906 年 |
新式学堂数量 | 769 所 | 4476 所 | 8277 所 | 23862 所 |
材料一 华夏国家是依靠封建制( 封邦建国, 下同) 而形成的国家形态。……但是,随着封建制赖以存在的宗法制日渐败坏的时候,再依靠封建制重建国家的企图,就难以实现了。……随着世代的交替,亲族间维持忠诚的纽带日益松弛,诸侯与周室之间的距离越拉越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 中国必须再一次重新寻找制度建构的道路,重新踏上制度建构的征程,这就是从华夏国家到官僚制国家的嬗变。
——刘建军编著《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十六讲》
材料二 (法国大革命)废除了那样多自由所赖以存在的其他东西,这时, 我便倾向于认为,如果当初由专制君主来完成革命,革命可能使我们有朝一日发展成一个自由民族,而以人民主权的名义并由人民进行的革命,不可能使我们成为自由民族。……中央集权制“是旧制度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的政治体制的唯一部分,因为只有这个部分能够适应大革命所创建的新社会”。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
材料一 中国古代科举成功地将知识分子从专制政权的批评者发展成为自己的同盟军。科举规定凡士子皆可以“投碟自应”,以自由报考方式参与竞争和接受挑选。考试内容虽几经演变,儒家经典始终是考试内容的主体。考试分为院试、乡试、会试、殿试多级,为防考官子弟与一般人士入同场考试出现不公,创造了“别头试”“弥封”“锁院”“誊录”等防弊之法。
——摘编自胡向东《民国时期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与重构》
材料二 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写入“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北京政府颁布新官制,构成了民国文官考试制度运行之基础。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考试院,公布《考试院组织法》。民国考试还废除了妇女和所谓“贱民”的应考限制。考试内容既包括各学科基本知识,也关注运用理论和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任命人员之正式经过考试者,亦千万人难觅一二。”
——摘编自胡向东《民国时期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与重构》
材料一 1900 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有“民法教科书”的美誉。德国民法典借鉴了《民法大全》中关于体系、方法、技巧、术语的智慧。法典第903 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范围内,得自由处分
其物”,第 145 条规定“向他方要约成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非经当事人同意,要约不得修改或废除,第 823 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对他们负因此所生损害的义务”。
——据哈斯巴根《中国民法典民族性的型塑》等整理
材料二 清末以降,“师夷变法”已成为清廷之必需。1911 年,修订法律馆编成《大清民律草案》。“修订法律馆所需的一切,主要是从日本借来的…… 当时日本已经以德国法律为主要样本,写成了自己的民法和商法”。……在亲属篇中,规定“家政统一家长”,“对于家长即生服从之义务”。在婚姻方面,基本接引《大清律例》的规定。如规定“同宗者不得结婚”,“婚姻须由父母允许”,妻子“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须经夫允许”。
——摘编自费孔会《晚清民法近代化论》
材料 “研究制度,不该专从制度本身看,而该会通着与此制度相关之一切史实来研究。这有两点原因,一因制度必针对当时实际政治而设立而运用。单研究制度本身而不贯通之于当时之史事,便看不出该项制度在当时之实际影响。一因每一制度自其开始到其终了,在其过程中也不断有变动,有修改。历史上记载制度,往往只举此一制度之标准的一段落来作主,其实每一制度永远在变动中,不配合当时的史事,便易于将每一制度之变动性忽略了,而误认为每一制度是凝滞僵化,一成不变地存在”。
——摘自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
结合材料与中国古代史或世界近代史的相关知识,围绕“制度的形成与变迁” 自拟一个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简述须有史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