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人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节选自《韩非子•制分》)
材料二:
封君列国,藉其门资,忘其先业之艰难,轻其自然之荣贵,莫不世增淫虐,代益骄侈。离宫别馆,切汉凌云,或刑人力而将尽,或召诸侯而共乐。陈灵则君臣悖礼,共侮徵舒①;卫宣则父子聚鹿,终诛寿、朔。乃云为己思治,岂若是乎?内外群官,选自朝廷,擢士庶以任之,澄水镜以鉴之,年劳优其阶品,考绩明其黜陟。进取事切,砥砺情深,或俸禄不入私门,妻子不之官舍。班条之贵,食不举火;剖符之重,居惟饮水。南阳太守 , 弊布裹身;菜芜县长,凝尘生甑。专云为利图物,何其爽欤!总而言之,爵非世及,用贤之路斯广;民无定主,附下之情不固。此乃愚智所辨,安可惑哉?至如灭国弑君,乱常干纪,春秋二百年间,略无宁岁。次睢咸秩,递用玉帛之君;鲁道有荡,每等衣裳之会。纵使西汉哀、平之际,东汉桓、灵之时,下吏淫暴,必不至此。为政之理,可以一言蔽焉。
(节选自《贞观政要•论封建》)
【注】①共侮徵舒:《左传》载,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均与夏姬私通。三人曾在夏姬家饮酒,陈灵公指着夏姬的儿子徵舒对仪行父说:“他长得像你。”仪行父回答:“也像君王。”故称“共侮徵舒”。
上掌A好恶B以御C民力D事实不宜E失矣F然而禁轻事G失者H刑赏失也。
①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
②进取事切,砥砺情深,或俸禄不入私门,妻子不之官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