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某市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不良行为类型及比例(抽样)
材料二: 《今日说法》曾采访过一个青少年犯罪团伙的“老大”林林,获知了林林的犯罪经历。
林林:我叫林林,今年17岁。读初一时,由于成绩不好我开始经常旷课去网吧和营业性歌舞厅,并在那里结识了一批社会上的小混混。零用钱不够花,我就去勒索同学的钱。后来我索性辍学了,在社会上打拼的过程中,我组建了一个由10多个人组成的团伙,他们的年龄都与我差不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们结伙抢劫18起,故意致人重伤4起,劫得财物约6万元。
记者: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待林林的将是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