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40年3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华北、华中等地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在政权工作人员中,应规定为实行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就是“三三制”政权制度。必须保证共产党员在政权中占领导地位。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选举政策,应是凡满18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摘编自毛泽东《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等
材料二
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1年底,我国5个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均由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30个自治州、72个自治县(旗)中,除个别尚未召开人代会进行直接选举外,政权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均由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1987年8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这一简则指导了全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使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更趋完善,成为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组织。
——刘维芳《中国改革开放成就丛书:辉煌40年政治建设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