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广西土司制度最终确立的时间应是元代,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得以不断完善与发展并臻于全盛的时期。元明时代广西的土司制度,是元明封建统治者在总结历代“羁縻之治”与“羁縻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确立发展并健全起来的一种对广西少数民族进行有效施治的特殊的政治制度与民族政策,具有一定的区域自治性特征。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在统一的国家版图内,在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下,封建中央王朝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结构和风俗习惯不变,通过委任少数民族上层为世袭土官,让其“因其故俗”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封建统治,从而实现王朝中央对该地区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的目的。
——摘自蓝武《广西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改土归流开始的时间问题辨析》
材料二
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向前发展,土司制度腐朽没落的弊端日益显露,各土司“僻在边隅,肆为不法,扰害地方,剽掠行旅,且彼此仇杀,争夺不休,而于所辖苗蛮尤复任意残害,草菅人命,罪恶多端”。广西壮族土司地区出现的上述诸种情形,土司制度失去它“保土守疆”的历史使命时,甚至成了威胁“国防”与地方安稳的力量时,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清朝政府通过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废除广西土司改设流官,调整土司地区的行政隶属关系,实现对这些地区的直接控制。随着改土归流的推进,广西土司地区的墟市贸易渐趋繁荣,粮食、禽畜山货、药材和手工业产品都成为贸易对象。同时,区域间商贸活动日渐增多,外地商人尤其是广东地区的商人纷纷进入广西土司地区建立会馆。
——改编自崔继来《改土归流与清代广西土司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