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中历史 /
  • 1. (2023高二上·联合期中)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福建各地方志及官书吏训中,民众“好争健讼”的记载可谓延绵不绝。“士不自爱,乃好干讼”,“在清时皆有功名”等描述,都指向了福建讼师的“士类”身份。讼师们充分利用超群文笔、通晓律法、功名在身等条件,向事主索取“或千余金,或数百金,约定不贰”,以为诉讼服务的报酬。为了抑制讼师“唆讼”,《大清律例》明文设立“官代书”,试图以行政力量打破讼师的“饭碗”,地方官府还多次下令捉拿、禁止讼师,突出道德礼义的教化作用,从而实现“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的作用。

    ——据汪毅夫《讼师唆讼:清代闽省内地和台地的社会问题》等整理

    材料二  厦门租界的领事法庭上外国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刺激了福建近代司法机构的建立及本土律师的产生。20世纪以来,《大清刑事民事诉律》《律师暂行章程》等法案对律师职业及其体制进行了持续完善。到1931年,16个有律师的省份中福建跻身全国前五,但集中在福州和厦门两地。当地按地方法院辖区设置律师公会,凡开业律师均须参加,逐渐取代外国律师在闽的垄断地位。除出庭辩护和代理之外,不少律师还受聘为工商业者的法律顾问。律师公会规定酬金的上限,尽力避免会员的乱收费行为,还落实国家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引导律师承担联系一般民众与法律体系的职责。

    ——摘编自刘芳《近代福建的讼师与律师》

    1. (1) 根据材料一,指出福建古代讼师发展的原因。
    2.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福建律师职业的发展特点并分析其意义。
    3. (3)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法律职业发展的历史启示。

微信扫码预览、分享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