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适应了强化王权的需要 ②标志着法国进入议会君主制时期
③确立了国王有权征税的原则 ④奠定了法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材料一:
材料二:雅典民主政体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把权力交给所有的公民,不需要国家管理者具有专长,不要求他们具有真知灼见。一个国家应当由既有专业知识又有道德的人去治理,统治者不是有王权的人,不是偶然选中的人,不是攫取财富的人,不是使用骗术的人,而是有统治知识的人。
——苏格拉底
材料三:自秦朝以来,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这与西方中世纪政治分裂、王权势微的状况截然不同。中央集权的核心是君主专制。秦汉以后,皇权集中成为中国政治的一大趋势。到清代,皇权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君主独裁成为清朝的“祖制”、“家法”,神圣不可侵犯,即所谓“天下大事,皆朕一人独任”。
——摘编自高翔《中国古代政治的三大传统》
材料一 在福建各地方志及官书吏训中,民众“好争健讼”的记载可谓延绵不绝。“士不自爱,乃好干讼”,“在清时皆有功名”等描述,都指向了福建讼师的“士类”身份。讼师们充分利用超群文笔、通晓律法、功名在身等条件,向事主索取“或千余金,或数百金,约定不贰”,以为诉讼服务的报酬。为了抑制讼师“唆讼”,《大清律例》明文设立“官代书”,试图以行政力量打破讼师的“饭碗”,地方官府还多次下令捉拿、禁止讼师,突出道德礼义的教化作用,从而实现“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的作用。
——据汪毅夫《讼师唆讼:清代闽省内地和台地的社会问题》等整理
材料二 厦门租界的领事法庭上外国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刺激了福建近代司法机构的建立及本土律师的产生。20世纪以来,《大清刑事民事诉律》《律师暂行章程》等法案对律师职业及其体制进行了持续完善。到1931年,16个有律师的省份中福建跻身全国前五,但集中在福州和厦门两地。当地按地方法院辖区设置律师公会,凡开业律师均须参加,逐渐取代外国律师在闽的垄断地位。除出庭辩护和代理之外,不少律师还受聘为工商业者的法律顾问。律师公会规定酬金的上限,尽力避免会员的乱收费行为,还落实国家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引导律师承担联系一般民众与法律体系的职责。
——摘编自刘芳《近代福建的讼师与律师》
材料
美国政治社会学家摩尔在《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以英、法、美、中、日、印六国为考察对象,认为各国为了从前工业社会进入现代社会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现代化方式,分别是以英、法、美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道路,以中国为代表的共产主义道路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法西斯道路,另外还有以印度为代表的亚洲式民主道路。
——摘编自郭宋《为了现代——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解读》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现代化道路”提出自己的观点(观点可整体提出,可分国别提出,可反对或补充新观点),并进行简要阐释。(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