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明朝政府对与其进行朝贡贸易的国家采取“厚往而薄来”的态度,会回赠其相当于贡品价值好几倍甚至数十倍的礼物,以物质利益吸引外国使者继续来明朝朝贡,以彰显明王朝的国威浩大。随着朝贡的国家越来越多,明政府财政不堪重负,于是,明政府又对贡使入朝的时间、地点、贡品数量等进行了限制,一度还实施“勘合”制度,即凡外国贡舶入境,必须持有明朝廷颁发的“勘合”凭证,方可进入指定港口进行朝贡贸易。同时,明政府还对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贡期,关系较好的琉球王国两年一贡,关系一般的安南、占城、高丽等国则三年一贡,而对日本却是十年一贡。
——摘编自蔡天新、黄花《明代的朝贡制度特征与海上贸易发展》
材料二 明太祖即位后,遣使诏谕各国来朝,并于洪武三年(1370年)在宁波、泉州、广州设市舶司,规定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而占城、暹罗西洋诸国的贸易往来则统一由广州市舶司管理,此为朝贡贸易体制初建。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朝廷放宽了对私人海外贸易的限制,对番货实行“抽分”制度,对暹罗、满刺加等国的来华货物,俱按十分之三抽;允许向私人海商征税,意味着朝贡已不再成为贸易活动的唯一渠道。隆庆元年(1567年)开放海禁后,私人海外贸易逐渐兴盛,与明朝维系朝贡关系的,也仅有安南、朝鲜等少数国家。在海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革的背景下,明政府对海外贸易管理机构及税收形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
——摘编自吴昊《朝贡与海禁:明代海外贸易政策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