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 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 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 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 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 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 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 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 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
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 选举之;国务员(指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辅佐临时大总统,负 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 时,须副署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选)
材料三 1912 年 2 月 12 日,清帝退位,封建王朝专制统 治覆灭的大局已定。新旧政权更迭之际,中国政治生活中出现了 一定的权力真空。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 一步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们结社组党、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和权 利。加之浓烈民族民主氛围的刺激,社会各阶层成员,尤其是民 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及知识阶层成员积极行动起来,创 立政党,进行政治活动,试图以此夺取或控制政权,直接干预国 家政治利益的分配。
—摘编自于小英《政治道路选择与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确立》 (1)依据材料一,指出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