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明清时期“与山争地”及“与水争田”的趋势日益突出,土地资源开发进入一个新阶段。玉米、红薯、洋芋的引种,人口持续的大规模向山区流动,带来持续的山地垦殖扩张。广东惠州、潮州山区民营冶铁场达 44处,“山脚起炉,少则五六座,多则一二十座,在山掘矿,煽铁获利”。明清时期,各地还通过围垦河滩、沼泽、海涂等方式“与水争田”,实现耕地增长。地势低洼的太湖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则形成桑基鱼塘的农业模式,“两利俱全,十倍禾稼”。与土地开发兴盛相应,清代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的讨论增多,不少官员、学者呼吁保护林木和植树造林,然而“山林既尽,无以宿水,溪流渐涸,田里多荒”的现象愈演愈烈。
——摘编自张建民《明清时期的山地资源开发及山区发展思想》等
材料二抗战时期,华北各根据地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政策,禁止任意砍伐,大力提倡植树造林运动,明确林地产权,调动农民造林积极性,采取“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把造林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垦荒与造林同步。根据地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农田水利建设条例,“整理旧渠、开凿新渠”“变旱田为水田”,因地制宜,大小结合,提倡兴修小型水利工程,大小河流和官堤民埝必须全面掌握和统一治理。调动群众参与水利建设,开渠用合作社的办法,地、工具、资金、劳动力均可入股,修成后按股分利。部分工程当地群众以边区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如荣臻渠、伯承桥、小平桥等等,增进了政民的团结。
——摘编自吴云峰《华北抗日根据地林业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