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自先秦到明清,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三:宗族、乡里和乡绅。
绅是指有官职或功名的地方士魦,乡贤是乡绅中的良绅,他们根植、立足于乡土社会,以其士大夫的文化精神影响、作用于乡土社会,上利国家,下益乡民。这样一个阶层,在乡村社会实践着儒家“进亦忧,退亦忧”的理念,维系着乡村社会的秩序。 由科举进入仕途的人在宋代以后逐渐增多,他们构成了乡贤的主体,并逐渐参与到地方事务中来。乡贤制定的乡约,对乡民修身、立业、齐家、交友等方面作出规范性的要求。明清时期,无论是朝廷政令在地方上的有效实施还是民间愿望的上达,乡贤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摘编自胡彬彬《古代乡贤与乡村治理》
材料二 传统英国乡村治理,其实质是以庄园为核心的生产活动的安排问题和庄园内部领主与农民,以及农民内部的社会关系调节问题。贵族阶级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分割,将部分司法和行政权转移到庄园中,以庄园法庭为载体,有效地维护着贵族的政治、经济地位。庄园制度对英国社会的历史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为英国土地私有产权的形成,农业的资本主义经营和农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使得英国政治变迁具有精英斗争的特征,庄园制度也衍生出了法治和地方自治的传统。
——摘编自朱可心《庄园制传统与英国乡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