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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3高二上·丰台期中) 官吏与国家治理。

    材料一

    进入战国后,诸侯国君逐渐演变为集权专制君主,实行官僚制度。在官吏任免方面,或因军功,或由荐举、游说,或择自侍从养士。被任命的官吏多非贵族,“官无常任”,不得世袭。国君任命官吏时授予玺印,免职辞官时回收玺印。将帅统兵发兵,也须持有兵符。派遣使臣,则用国君授予的“节”,国君颁赐给官吏玺印符节,赋予官吏行使行政、军事、司法诸权以合法性。严格实行官吏岁终“上计”。每年地方官须向国君呈报财政预算,盈者升官受赏,亏者降职问罪,以督促官吏尽责尽力。发放俸禄,依官职高低而有等差。俸禄取代封邑,国君可随时任免或调动官吏。

    ——摘编自李治安《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材料二

    秦统一六国后, “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这里的“监”是“掌监郡”的“监御史”。它隶属于御史大夫,代表皇帝监察地方官吏,使地方官不敢欺骗和违抗中央。

    汉初,郡国并行,各郡没有设置监御史这个官职,但中央派人监察地方的作法继承下来。到汉武帝时,在全国置十三州部,每州派刺史一人。刺史对上受中央御史中丞直接管辖,对下主要监察郡守和强宗豪右,从其“周行郡国”可以看出,诸侯王也在督察之列。刺史以六条问事,形成“秩卑”“任重”的局面。作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虽不是地方官,由于能控制地方长官,因而极易越权。

    随着东汉后期阶级矛盾尖锐,刺史(州牧)的秩位提高、权限扩大,刺史可以督察辖区内一切朝廷命官,有选举、劾奏之权,有权干预地方行政,又拥有领兵之权,事实上演变为地方的高级行政长官。有的州牧、刺史甚至权位父子相袭,实际上成了割据一方的军阀。

    ——摘编自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

    1. (1) 依据材料一,概括战国时期官僚制度的特点,结合所学分析官僚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2. (2) 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秦汉地方治理体系的变化,并分析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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