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租庸调制是唐前期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对作为自耕农的成丁课以定税的税制。它规定,每成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丁户逃亡,租庸调制地位日降。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年),造成了经济大破坏,国家赋税收入大减。随着大理财家刘宴对财政大力整顿,增加了财政收入,也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颁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以“量出制入”为征课原则,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以产为征课对象,以货币计税,夏秋两征,钱粮和绢帛同缴。
——摘编自瑶喜臣《试论租唐调制到两税法的变革》《旧唐书》
材料二 北魏太和九年,正式确立均田制,与此相适应的赋税制度是租调制,唐初的租庸调制与之前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庸的制度化,这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整理自李羡於《论均田制的兴衰及其与租庸调制的关系》
材料三 自魏晋有户调之制,北朝因之,及唐而有租庸调之名。租者田租,即今之田赋;庸者力役,若不役,出绢而当庸直;调则户税,各随乡土所出,岁输绢绫纯绵,其无蚕桑之处,则输布麻。惟田赋不计亩而计丁或户,则与均田制度相辅而行,盖必人皆授田,始可按丁征租也。均田制度以户籍为本,籍既失实,欲不废而不能矣。逮唐之中叶,均田制度坏,租庸调亦不能复行,改为两税法矣。
——摘编自万国鼎《中国田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