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晋天福二年
(937年)
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 许人收
买, 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
(951年)
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 一任兴贩, 所在一色即不得销铸
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 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
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徒一年, 邻保人十七放,其告事人给
与赏钱一百贯。”
表中内容主要反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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