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时间 | 史实 |
1609年 | 荷兰东印度公司律师格劳秀斯在《论海洋自由》中,认为每个国家都可以 在海上自由航行。此后荷兰打着海洋自由的旗号,几乎垄断了北海的 渔业,将捕捞范围扩展至英国海岸 |
1613年 | 英国威尔伍德受命于国王,发表《海洋法概览》,反驳格劳秀斯,承认各 国均享有海洋自由,但沿岸国对靠近本国海岸水域享有主权 |
1625年 | 弗莱塔受西班牙政府委托,出版了《论西班牙政府对亚洲的正义统治 权》,回应格劳秀斯的攻击,主张国家像对陆地一样取得海洋的所有权 |
材料二 和平解决海洋争议的规范精神酝酿于二战后,在21世纪得到了广泛确认。被称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处规定了海洋利用的"和平目的"和"和平用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则的广泛实践、海洋争议的加剧和大国海洋地缘竞争的回归,正推动着"海洋自由"向着更为平衡的方向发展。
——摘编自胡波《从霸权更替到"多极制衡"16世纪以来的海上格局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