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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三上·江门期中) 材料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材料二:(鲁昭公六年,前536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传给)子产(郑国执政)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不公布刑法),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左传·昭公六年》

    材料三:春秋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誓、诰、命、令、盟、典、常、制、则、法、礼、刑等12种(后都称法)。其中并没有律这种形式。史载商鞅变法时,挟《法经》入秦 ,而改法为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刘笃才《古代法制的生成及其演进逻辑—以事制为中心》

    材料四:“礼治”和“法治”本来是儒、法两家对立的政治主张,但是荀子主张既“隆礼”又重法。

    ——朱绍侯、齐涛、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1. (1) 据材料指出商周法律与教化的特点。
    2. (2) 结合材料一、二指出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刑书》铸造前对法律的称谓及法律特点。指出叔向反对的理由和二者争论的实质及《刑书》在当时的作用。
    3. (3) 结合三则材料,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名称的演变,简析“改法为律”的现实意义。
    4. (4) 列举后世贯彻荀子思想的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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