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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三上·江门期中)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自法家提出“法令由一统”的学说以来,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黄宗羲将这种专制主义的法律形式称为“一家之法”。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措施,对以皇帝为首的行政权加以制约。在唐朝皇帝和官吏的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君臣应共同遵守“天下之法”的观念,这也为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1906年9月2日颁布的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24个字意味着中央司法机关要由传统集权体制下的职能混合模式向“分权”体制下职能单一的模式转化。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材料三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 (1)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积极作用。
    2.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主客观原因。
    3. (3) 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五四宪法“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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