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战国至秦,儒法两家所据以对立的不仅仅是社会主张,而且也涉及了社会实践。特别是法家,把儒家的礼视为迂阔的说教、过时的主张而加以排斥,无论治国治家还是安民,都主张用严刑峻法。正是这种社会主张及其实践,使得“礼”与“法”这对本非对立的东西形成了非此即彼的关系。这种对立情况至汉武帝以后开始发生变化,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礼、法关系的角色得以转换。他主张德刑并用,侧重于儒家德治教化的统治原则,开启了“礼”“法”结合之端倪。魏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的结合,既是西汉以降的继续,也是这个过程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结合中,“礼”“法”本身都发生了变化,“礼”具备了不可违背的法的权威,“法”具备了服务人文的礼的精神。
——摘编自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
材料二 从国家法的地位来看,传统社会的国家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传统社会的自然经济基础相适应。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已有的法律呈现二元性,即官方制定法(王制刑律)和民间的家族法。……从传统法律的性质来看,贯穿于官方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礼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对象,体现了身份的不平等,也体现了地位的不平等。
——摘编自曹建军《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