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古代中国,“ 法律是道德化法律,而道德是法律化道德,情理即是道德,情理法,为一体”,这得益于中国特殊的现实状况和环境 。尊卑长幼、贵贱亲疏情理观念与自给自 足的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 。 古代中国宗法制组织形式,也深深决定着中国人的法就是“家 法”,就是情理法 。人们也习惯于依据自幼耳漓目染的儒家“礼”“理”“名分”“ 义”等来评判一 个人言行非法与否、罪恶轻重 。此外,在古代中国往往不恰当地强调了政治的作用,把法律 当作了政治附庸,从而使法律失去了其自身的独立性 ,这也为以情理介入法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摘编自命世峰《中国法文化中的情理交融现象形成原因分析》
材料二 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 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确定改革开放的方向 。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 。进入21世纪,中国与国际接轨,加快了民法典的起草进程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正式实施。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