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汉唐时期学校的德性教化思想,自陆贾倡导以教化为本,至董仲舒的“独尊儒术”,后至唐朝走向体系化。陆贾提倡学生学习儒家经典,要求学生“口诵圣人之言,身学圣人之行”。董仲舒主张以“六经”培养德性,国学和乡学都应传授学生儒家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在韩愈看来,教师的任务是传授“修己安人”之道、承续儒家道统。然而,由于汉唐时期学校规模有限,加之玄学思想的挑战,德性教化思想并未得到全面推行。
——李志明《宋代学校课程的德性教化研究》
材料二:明太祖把法律看做“防民之具、辅治之术”,命人制定《大明律》,按六部体制分成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共七篇460条;并宣布该法为祖宗成法,“一字不可改易”。作为补充,朱元璋亲自编订《大诰》四编,其中汇编了以酷刑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以及各种峻令和训诫。此外,他还下令将《大诰》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每于乡村节日聚会之处,派专人讲授。
——摘编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