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网上出售一部价值4600元的手机。买家下单购买后,刘某通过某快递公司下单寄件,同时选择了1000元的保价服务(格式条款),并支付了保价费。快递开始运输后,买家发现快递运输轨迹异常,便向刘某申请退货退款。经查询,该异常系包裹绑单错误导致。后因快递送达时买家拒收,遂将快递原路退回,但刘某收到退回的快递时发现快递盒内的手机已经丢失。同时查明,快递入库详情显示包裹在到达买家所在站点途中重量明显减轻。刘某认为,快递公司应按照手机价值4600元进行赔偿。快递公司则认为刘某选择的保价物品价值为1000元,且刘某未对保价条款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刘某认可所寄的物品价值为1000元。协商无果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遗失物品损失4600元。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节选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