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罗马帝国前期是罗马法发展的鼎盛时期。在帝国社会中,庞杂的法令需要加以编纂整理,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也要求从财产关系方面确切地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学家的活动十分活跃……从公元3世纪开始,由于罗马奴隶制社会陷入危机,统治阶级迫切要求将反映本阶级意志的现行法律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和巩固其统治地位,因而着手进行法律汇编工作。此后几个世纪,陆续颁布了《格里戈里安法典》、《赫尔摩格尼安法典》、《提奥多西法典》等等。后来,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则在前述基础上编成了集罗马法大成的《国法大全》(即《罗马民法大全》)。
—摘编自吴子廑、齐世荣主编《对西方个人本位法律传统的几点思考》
材料二:纵观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西方法律思想,其具体制度设计上颇具差异,但无一例外的彰显了对个人本位个人价值的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观念仍然是西方社会法治的价值基础。
—李盼盼《对西方个人本位法律传统的几点思考》
材料三:尽管在雅尔塔已经埋下不和的种子,人们仍普遍地对雅尔塔会议表示欢迎,认为它是同盟国合作的顶峰。同盟国的合作还表现在联合国(UN)的成立上……同其前身国际联盟一样,联合国的建立也是为了完成两大任务: 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和妥善处理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同国际联盟一样,联合国也是作为各主权国家的联盟而建立的。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