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先秦法家之崛起,是欲谋变法图强、以法治秩序替代传统礼治秩序的一次积极努力。如果抛开其中的专制主义等不良成分,其与时俱进的变革精神、按规则办事的理性精神和“大公无私”的正义主张在当下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法家的富强之路是建立在国富民穷、国强民弱的“零和博弈”之上的……法家“崇公抑私”的观念导致“公”对“私”的肆意侵吞和民众权益的极度萎缩。
——摘编自彭新武《法家精神:价值与缺失》
材料二:罗马人在公元前449年开始了成文法的传统,他们颁布《十二铜表法》作为共和国早期公民的基本法律。随着罗马人的征服,立法者们创建了一套合理的法律体系,适用于罗马统治下的所有人。在共和国晚期,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立法者明确了正义的标准(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他们建立起一些原则,即被告在被定罪之前是无罪的,被告有权利在法庭的法官面前同原告对质,允许法官废弃那些不公平的法律条款。罗马法有助于帝国内分散的地区一体化,罗马法律的原则直到帝国消失之后的漫长时间里,都对欧洲社会产生了持续而深远的影响。
——摘编自杰里·本特利等《新全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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