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字和用字有六个条例,称为“六书”。一是“象形”,象物形的大概,如“日”“月”等字。二是“指事”,用抽象的符号,指示那无形的事类,如“刃”字,在刀形上加一点,指示“刃”之所在。三是“会意”,会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字为一个字,这一个字的意义是那几个字的意义积成的,如“止戈为武”,“人言为信”等。四是“形声”,也是两个字合成一个字,但一个字是形,一个字是声,如“江”“河”两字,“氵”(水)是形,“工”“可”是声。五是“转注”,两个字或两个以上的字,意义全部相同或一部分相同,可以互相解释,如“考”“老”等字。六是“假借”,语言里有许多有音无形的字,借了别的同音的字,当做那个意义用,如“令”,本义是“发号”借为县令的“令”。
(节选自《经典常谈》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