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关于普里格诉宾州案的争辩
1842年,奴隶主普里格因抓捕一个逃亡奴隶,向宾夕法尼亚州地方法院申请相关证明文件,但该州法院以《1826年宾夕法尼亚州反绑架案》中禁止将黑人视为奴隶强制带离本州的条款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件。于是普里格在没有求助进一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便将逃奴带回本州,因而引发诉讼。
这个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法官分歧很大,判决书上最后写了7个法官的意见,斯托利法官最后宣读判决结果。
斯托利法官:联邦宪法中“保证奴隶主追捕奴隶或重新获得他的奴隶的权利,在蓄奴州的地方法中,这些奴隶是被当作财产看待的”的原则,是需要自由州承认的一个普通法原则,追捕逃奴的管辖权完全建立在联邦最高权威的基础之上。
麦克林法官:黑人不是财产,而是具有人格的自然人,联邦政府要求自由州交出逃亡奴隶的行为无疑会干涉到自由州的内政,对于州出台的限制奴隶主追捕逃奴的规定应予以大力支持。
尼法官:自由州没有权力出台法律限制奴隶主追捕逃奴,出于礼让条款,自由州有义务尊重蓄奴州的法律,补充联邦政府对奴隶主权利的保护。
——摘编自宋云伟《美国内战前联邦制因素对奴隶制相关案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