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50年6月,中央中央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实行土地改革是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要促进农民联合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人民公社目前是集体所有制,将进一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积极地作好准备。
——摘编自孙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
材料二 早稻亩产二万六千九百多斤,花生的高产“卫星”,从湖北省麻城县麻溪河乡和福建省南安县胜利乡的田野上腾空而起了。
——1958年8月13日《人民日报》社论
材料三 1958年8月初,(南海)大镇乡人民公社率先成立,到9月初,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
材料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农村存在经营管理过于集中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等弊端、1978年,全国还有2.5亿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安徽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和农民突破旧体制的限制,开始包干到组、包产到户1980年,邓小平肯定了农民的改革创举,在党中央支持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广。许多地方一年见成效,地方粮食产量明显提高,几年就变了样。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