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65—1971年被视为南斯拉夫第二次改革高潮。这个时期改革的重点是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主张取消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特别是取消对投资决策的控制。1967年7月,联邦议会通过关于外国人对南斯拉夫劳动组织投资法。该法规定,在合资企业中,外资可占49%的股份,必要时还可以提高。外国资方可以将属于自己的80%的利润汇走,余下的20%应投资南斯拉夫企业,外资所得利润的税率为35%。 同时规定,外资不能在银行、保险、国内运输、贸易、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科研部门投资。实际上,从1965年起,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国的资本已进入南斯拉夫的石油、汽车制造、制铝、水泥、木材、电信器材、水力发电、旅馆和旅游等行业。这一阶段的改革充分发挥了市场规律的作用,搞活了经济。但统计数据显示,1965—1969年,工业年均增长率明显低于1960—1965年,仅为5.31%。不少盲目投资引起国民经济各部门间比例失调,商品普遍涨价,失业人数增加。
——摘编自马细谱《南斯拉夫兴亡》
材料二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利用地理优势迈出了招商引资的步伐,中国香港和国外商人纷纷涌进特区办厂开公司。1980—1985年,深圳实际利用外资12.8亿元。与此同时,上海市向国务院建议邀请西方企业家到中国访问,商议采用合资的办法,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一位来华参与合资谈判的德国人回忆道:“中国正以十分惊人的速度迈向市场经济,但它不可避免地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缺少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条件……”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三年后,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允许外国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投资被写进宪法,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首例。
——摘编自迟铭、季鲁明《简述改革开放初期上海引进外资环境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