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国商鞅变法取得了很大成就,富国强民的法家政策在秦得到实现。秦国地理位置优越,攻守均得其便,战国时期国都未被攻破的只有秦国。秦国内部纷争较少,从秦献公时起的150年中,献公、孝公、惠文王、昭王、秦王嬴政几代君主在位的年代比较长,内部相对稳定。武王、孝文王、庄襄王在位时间短,但也没有因王位的继承而引起内部分裂。总之,秦统一中国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要求,也是“天时、地利、人和”的综合优势造成的结果。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秦始皇开创博士制度,选拔东方六国博通古今的学者充任参谋和顾问,参与政议,辅助决策。秦在继承周文化的同时,因久处西北边陲而戎化较深,其博士议政制度明显受到尚处于游牧生活向定居的农耕生活转化阶段的有原始民主制残余的西北诸戎影响。秦统一六国后,为消弭六国的反抗意识,在文化上采取特别优容的态度。从可考的博士看,其籍贯都在关东。这样看来博士是东方六国的政治代表,秦始皇吸收各国的士人担任政府设置的博士官,让他们参议朝政从而组建了参议辅政集团,创建了博士议政制度。
——摘编自夏增民《博士制度与秦朝政治转折》
材料三:郡县制对早期国家起了否定的作用。它的出现反映了历史的巨大进步,早期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长期存在氏族制的血缘关系残余。郡县制的发展动摇了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宗法制和分封制。商鞅变法确定了秦郡县制发展的方向,而郡县制的发展又是秦得以发展为帝国的重要原因之一。
秦汉中央掌握了郡县主要官员的任免权,分离郡县的行政权与军权,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帝国内部组织现出鲜明的以地缘关系为结合的特点,郡下设县,县下依次设乡(亭)、里、什、伍等组织。秦汉郡县的管理范围涉及民政、财政、司法、教育、选举、监督等诸多方面。在郡县内部,还建立了监察和考核制度,监督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中央政府对郡县实行严格的控制。
——摘编自易宁《秦汉郡县制、罗马行省制与古代中西文明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