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李某晋升为公司部门经理,月工资3万元。2023年11月,该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直接将李某职位调为普通职员,月工资调整为1万元。李某不服,要求公司恢复其原职原薪。2023年12月,该公司以李某不服从安排为由,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宣布立即解除其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扣发李某1个月工资。2024年1月,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扣发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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