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文)苏洵《六国论》(节选)
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赂秦而力亏,破灭之道也。
或曰:六国互丧,率赂秦耶?曰: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故曰:弊在赂秦也。
秦以攻取之外,小则获邑,大则得城。较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诸侯之所亡,与战败而亡者,其实亦百倍。则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固不在战矣。思厥先祖父,暴霜露,斩荆棘,以有尺寸之地。子孙视之不甚惜,举以于人,如弃草芥。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安寝。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至于颠覆,理固宜然。古人云:“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此言得之。
(乙文)李桢《六国论》(节选)
宋二苏氏论六国徒事割地赂秦,自弱、取夷灭,不知坚守纵约;齐、楚、燕、赵不知佐韩、魏以秦:以为必如是,而后秦患可经。
夫后世之所以恶秦者,岂非以其暴邪?以余观之,彼六国者皆欲为秦所为,未可专以罪秦也。当是时,东诸侯之六国也,未有能愈于秦者也:其溺于攻伐,习于虞诈,强食而弱肉者,视秦无异也。兵连祸结,曾无虚岁。向使有擅形便之利如秦者,而又得天助焉。未必不复增一秦也。惟其终不克为秦之所为,是以卒自弱,而取夷灭。
所以然者何也则以误于欲为秦之所为也六国皆欲为秦之所为而秦独为之而遂焉者所谓得天助云尔。嗟夫!自春秋以来,兵祸日炽:选乎战国,而生民之茶毒,有不忍言者。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六七君者,肆于人上,日驱无辜之民,胼手胝足、暴骸中野,以终刘①于虐乎?其必不尔矣!是故秦不极强,不能灭六国而帝,不帝,则其恶未极,其恶未盈,亦不能以速亡。
凡此者,皆天也,亦秦与六国之自为之也。后之论者,何厚于六国,而必为之图存也哉!
曰:“若是,则六国无术以自存乎?”曰:奚为其无术也。焉独存,虽王可也。孟子尝以仁义说梁、齐之君矣,而彼不用也,可慨也夫!
【注】①:杀戮。
①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
②以余观之,彼六国者皆欲为秦所为,未可专以罪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