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注册在洗衣机商品上的涉案注册商标“XXX”由M公司享有专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XXX商标,M公司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A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的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了“上海XXX电器有限公司”标识并销售,且其销售规模大、持续时间长,M公司的洗衣机销售业务因此受到冲击。M公司遂向A电器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支持了M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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