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陈先生至闵行区甲汽车销售公司处欲购买一辆汽车,因当时暂无此型号新车,甲汽车销售公司便向陈先生承诺向其他汽车销售公司调取新车。当日,陈先生将购车款及配套费用(共计94万元)支付给该汽车销售公司。两天后,甲汽车销售公司通知陈先生已从授权的苏州经销商乙公司调到汽车,双方即于当日签订了服务合同。几天过后,陈先生至甲汽车销售公司处提车,并取得了由苏州乙公司向其出具的发票。2023年7月,陈先生在对汽车进行维修保养时得知,自己购买还不到两年的汽车的质保期已过了两年。多番调查后,陈先生发现该车在2020年就有两次进厂维修记录。因此,陈先生认为其购买的汽车并非新车,而是二手车,两个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告知其实情的情况下销售该车辆,已构成销售欺诈,遂将两个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