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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三下·桂林月考) 明弘治五年(1492年),明孝宗责成刑部尚书彭韶组织《问刑条例》的修编工作,将一部分与《大明律》适用相关的奏准“斟酌损益,著为事例”,以便“京城司法多者……通行内外,与《大明律》兼用,庶事例有定,情罪无遗”。这一做法( )

    A . 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公正 B . 增强了律法的灵活性与务实性 C . 杜绝了司法腐败的可能 D . 反映出法律蕴含一定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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