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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二下·连山月考)
原告刘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6月生育一子,后发现孩子智力发育不正常,这给双方家庭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家庭矛盾由此逐年增多。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由对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张某同意离婚,以自己工作忙,无力照顾孩子为由不同意抚养儿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下列最能成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是( )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事宜
③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
A . ①②
B . ①③
C . ②④
D . 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