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小区1-号楼全体业主在居民会议上一致签字同意本楼增设电梯,并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于 2020年4 月正式开工。
施工期间,邻近的2号楼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随后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居委会调解人员向范某解释,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设计时已经考虑了可能给相邻楼栋及低楼层业主造成的采光问题,尽可能把影响降到最低。但协调无果,于是1号楼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范某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止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