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职期间张某先后负责两个项目的招商业务。在第二个项目招商时,由于张某工作失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直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5000元。(该公司《业务提成及绩效管理方案》规定:“奖励分配比例:风险质保金为每单业务预留的业务风险保证金,在年终统一申报兑现,若招商项目人员离职,业绩奖励归入商业管理事业部团队基金。”招商人员业务提成分配明细显示,张某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为5000元。)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张某的诉请,同时说明公司的规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