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贾先生将自己一项关于智能插座的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②作家王先生出版连载小说获得稿费后,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3870元
③张女士把自己的宝石项链卖给了好友李女士,后反悔要求李女士归还宝石项链
④某县人民政府未能按时偿还某县银行的贷款
①没有捏造事实,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②泄露B先生的姓名,侵犯了B先生的姓名权
③侮辱了B先生的尊严,侵犯了B先生的名誉权
④公布B先生姓名、正脸及车牌,侵犯了其隐私权
①陈某在电子市场看中一台全新的电脑,付完全款后陈某拥有该电脑的所有权
②乙将一套商品房卖给甲,甲付了80%房款即搬进去住,余款约定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付清,甲搬进去住时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③王某在农村老家宅基地上有自建房一栋,他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自建房的所有权
④赵某以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该房屋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
①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承担举证责任
②受害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③这些事件中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了损害
④动物饲养人需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崔乙不履行赡养义务将丧失对崔甲遗产的继承权
②赡养老人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③崔乙收入不稳定且患慢性疾病,收入远低于崔甲,因此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④赡养费的金额应考虑崔甲的需要、崔乙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经济水平
①夫妻地位平等,女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②李某因交通事故右脚受伤获得车主赔偿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20万元债务是由王某向亲戚梁某所借,若离婚李某没有偿还义务
④王某用自己工资购买汽车,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赵某乘坐公交车,公交司机与赵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②公交司机应赵某提前下车要求停车,公交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③公交公司可能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与公交司机的劳动合同
④公交公司没有合理履行合同义务,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郭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②作为企业的员工必须要服从企业工作安排
③用人单位的行为系违法,须给予郭某适当赔偿
④郭某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①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降低汽车产品售价
②某珠宝公司通过某公众号开展有奖销售活动,进行大肆宣传
③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过分夸大其商品性能
④李某在经营场所擅自使用“某品牌男装”文字、图形及组合商标
①可以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织机构比较严格
③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登记信息可不必公示
④创业前需要了解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①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双方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家具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③该家具公司欺诈行为涉嫌犯罪,李某只能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权益
④李某可要求该家具公司继续履行涉案茶几及斗柜的发货义务或要求该家具公司承担退款等责任
①需要经过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
②柴某等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检察机关需要向法庭出示柴某等四人的犯罪证据
④四人如对判决结果不服,有权在10日内提起上诉
①小李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②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③小李使用类似品牌是一种混淆行为
④王某的言行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
①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品标识
②注册商标权利人应依法行使权利,避免权利滥用
③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④经营者可以正当使用具有历史文化公共属性的地理标志
①小王的付款行为实质是在履行该合同
②微信聊天内容及《车辆订购确认书》内容是口头形式合同
③小王拒绝提车构成违约,4S店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④不是在现场签订合同,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①M公司可起诉B公司侵犯自身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②老洪仍享有署名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③M公司可授权其他出版商对该作品进行复制发行
④B公司侵犯了M公司的专利权
①小云可以继承小伟遗留的财产 ②小伟的做法可能涉嫌构成重婚
③小云可以依法收回汽车所有权 ④小青可以继承2.5万元创业收入和4万元的车款
①准新娘曾经两次离婚
②准新郎、新娘是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关系
③准新郎、新娘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
④准新郎年过40岁,而准新娘只有22岁
①若不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无从确认
②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③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无报酬
④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①针对纳税人多样收入实施精准减负,迅速推动共同富裕
②有助于推动个税改革持续深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③着力全民收入调节,实现改革红利的“应享尽享”
④搭建税务部门与自然人直接沟通机制,提升公众依法纳税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①郎某系防冻液桶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自己的物品应承担管理责任
②日后有证据证实系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郎某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③谁主张谁举证,如吕某不能有效证明郎某侵权,郎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④本案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不论郎某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赵老汉所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赵老汉所立遗嘱形式为录音遗嘱
③赵老汉的外甥取得了房屋继承权
④赵老汉应该由儿女作为其监护人
①马某到餐厅点菜的行为属于要约,有法律约束力
②若有证据双方都应当在开庭准备阶段向法庭出示
③依据回避制度,马某家人不得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④即使老李不出庭应诉,也不会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职期间张某先后负责两个项目的招商业务。在第二个项目招商时,由于张某工作失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直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5000元。(该公司《业务提成及绩效管理方案》规定:“奖励分配比例:风险质保金为每单业务预留的业务风险保证金,在年终统一申报兑现,若招商项目人员离职,业绩奖励归入商业管理事业部团队基金。”招商人员业务提成分配明细显示,张某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为5000元。)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张某的诉请,同时说明公司的规定是否有效。
谭某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谭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5000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0000元。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谭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谭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法院认定谭某的加购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不符合相关法律对“消费者”这一范畴的客观界定,因此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从而避免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对谭某“首单购买行为”与“加购行为”的不同判决的法理依据和社会意义。
范某在村里一直承包鱼塘从事水产养殖,后该村引进一家化工厂甲化工厂,该化工厂的排水口与通向鱼塘的排水口相联通。2023年6月17日上午范某巡查鱼塘时发现鱼在跳动,后全部死亡,其仔细检查发现甲化工厂有排水口通向鱼塘并排污。范某第一时间向甲化工厂协商要求赔偿损失未果,遂向相关部门请求帮助。6月19日上午,该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到鱼塘进行水质取样化验,随后出具检测报告表明:鱼塘水中氰化物浓度达到0.038mg/L,排水口废水中氯化物浓度达到1.28mg/L,分别超过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中的7.6倍和256倍。氰化物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剧毒物品,且周围企业只有甲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氰化物。于是,范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化工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