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谭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5000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0000元。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谭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谭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法院认定谭某的加购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不符合相关法律对“消费者”这一范畴的客观界定,因此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从而避免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对谭某“首单购买行为”与“加购行为”的不同判决的法理依据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