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八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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