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近代,一位巴基斯坦诗人、哲学家提出,“如果伊斯兰教想要成功适应现代世界,那么,‘创制’就不仅是当代穆斯林的权利,更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在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不少新兴的以穆斯林为主体的国家将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实体压缩为仅包括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等狭小领域的“穆斯林家庭法”,而将有关商事、民事、刑事以及政治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皆以西方式的法律制度代替。20世纪七八十年代,巴基斯坦一度提出“实行伊斯兰制度”的口号,但政府只是有选择性地恢复了部分宗教刑罚,而且在审判程序上也作出严格规定。传统的伊斯兰教刑罚更多地起着威慑作用,历来很少被付诸实践。
——摘编自李林《穿透“复古”与“现代”的迷雾——如何理解现代性语境下的伊斯兰教法》
材料二
独立后的巴基斯坦实行联邦制,政治运行表现出高度的中央集权特征。 当地方法律与联邦法律相矛盾时,无论立法时间先后,地方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法律。巴基斯坦的政体是议会制,家族政治与聚居型多民族结构的结合使巴基斯坦政党具有地域化、族群文化特征,几个全国性政党分别是不同族群的代表。巴基斯坦所在地域历史上是北方游牧民族入侵南亚次大陆的必经之地,这导致生活在巴基斯坦的各个民族社会生活形态不同,风俗习惯各异,所操语言有别,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但巴基斯坦又推崇单一文化论。随着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早期的能源基地、基础设施和港口陆续竣工,两国产业合作将以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为平台逐渐展开,这些平台皆建立在当地社会基础上,需要充分的人力支持和友善的文化氛围。
——摘编自孔亮《巴基斯坦俾路支民族主义极端化及其对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