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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二下·四川期末)
朱某与刘某曾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朱某以经营花店为名多次向刘某借款,总金额达2万余元,刘某出具借条。分手后,刘某要求还款,但朱某称刘某的转账大多为“1314”“520”等表达情感的数字,转账系赠予行为而非借款行为,拒绝还款。刘某遂至法院起诉。本案中( )
A . 朱某作为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B . 借条和转账记录属于重要的物证,刘某可据此要求朱某还款
C .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朱某作为被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D . 法院判决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