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经营医疗美容项目,程某为网红医美顾问。2019年9月22日,赵某与程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程某将其拥有的9个微信号的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赵某,赵某受让并支付转让价款50万元。涉案9个微信号均经实名认证、绑定手机号码,部分账号绑定了QQ号、邮箱及银行卡。涉案微信号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程某收到赵某全部转让款后现场配合赵某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和解除微信号实名认证工作,即视为完成微信号虚拟财产的交付。完成转让交付后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交易。
协议签订当日,赵某支付程某转让款30万元,程某将约定的微信号交付赵某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后赵某未支付尾款。程某认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赵某出尔反尔,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支付尾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