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格劳秀斯生活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荷兰,经历了1618—1648年之间的战争。战争的残酷促使格劳秀斯逐渐关注怎样用非暴力的法律约束规范国家战争。他提出:国家主权不受他人干涉,不受法律支配和外来意志影响。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交往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共同利益和权利的法律,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存在的前提。在实际国际政治变动中,国家应受到国际社会制度及法规的限制约束,国家之间的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当不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时,必须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努力协调,尽量避免战争。
——摘编自吴建每《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材料二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惯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摘编自《联合国宪章·序言》(1945)
材料三
体系 | 宗藩体系 |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
时间 | 古代 | 近代 |
行为主体 | 根据东方政治文化构建的宗主国(中国)和藩属国(周边国家) | 荷兰、西班牙、法国等欧洲主权国家 |
目标诉求 | 维系宗藩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 排他性的利益,对原料、市场和投场所的争夺 |
权力结构 | 中华帝国一统天下的垂直等级结构,其内部形态通常随着宗主国的盛褒而变化 | 水平型的均势权力结构,其内部形态随着体系内国家力量的消长而变化 |
组织原则 | 依据宗主国和藩属国之间的不同地位而规定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 主要体现在大国协商和国际法的应用 |
互动方式 | 宗主国和藩属国主要依靠朝贡体系维系彼此之间联系 | 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互动呈现出繁荣的状况,并不断向外扩张 |
发展趋势 | 区域性,日益封闭,在西方国际体系的冲击下,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宗藩体系寿终正寝 | 西方列强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为基础,建立起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 |
——据胡忠礼、邢新宇《宗藩体系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两种经典国际体系的比较与启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