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宪法修改的内容
1988年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1999年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2004年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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