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关于印度的法案
法案名称 | 部分内容 |
东印度公司特许状(1600) | 东印度公司为法人和政治实体,选举产生理事会和总督,可制定法律;依法在东印度地区获得土地、租金,享有自由、司法、特许经营和继承权等 |
东印度公司法案(1773) | 提高孟加拉总督地位,统管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业务,成立由4位英国委员组成的参事会进行辅佐;设独立于总督的最高法院,由英王任命英国人担任法官,批准总督颁布的法令 |
东印度公司法案(1784) | 东印度公司的政治事务由英王任命的6人委员会监管,东印度公司负责商业经营;总督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英王许可后任命 |
印度政府法案(1858) | 东印度公司的权力、领地和财产等转归英王,英王为印度国王(后称皇帝);设印度事务部,由内阁中的印度事务大臣直接领导;英王任命印度总督,作为其直接代表统治印度 |
印度参事会法案(1861) | 总督任命6~12人为总督参事会额外委员,其中非官方委员不低于6人;额外委员只能参加参事会立法会议,参与制定法律和法规 |
印度参事会法案(1892修订) | 居住在印度的人均可任额外委员;经总督授权批准,立法会议讨论总督的年度财经报告、提出质询;不懂英语的委员可以请人代为发言,议案翻译成印度语言 |
印度政府法案(1919) | 总督参事会6名成员中3名为印度人;立法会议从参事会中分出,设上下两院,下院145名议员中104名从居住在印度的人中选出,上院60名议员中33名由选举产生;议员可以对部分预算进行表决 |
印度独立法案(1947) | 印度分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独立的自治领;废除英王印度皇帝称号,取消印度事务大臣办公室;英国法令在印、巴不再有效(注:1950年总督及总督办公室撤销,英王不再任印度国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