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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二上·长白月考)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夏、商、西周时期的“先王”都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他们“临事设刑、不豫设法”的做法,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法的历史推进到成文法时代。春秋时期,人们频繁地引用典、制、常、则等法律形式,说明他们的时代不存在大规模的法典。到了战国时期,平民数量急剧上升,在社会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平民已经有了诉讼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法治思想就不应再表现为当政者的“临事制刑”,而应当是事前“为刑辟”,制定与社会发展相应的形式较为统一的成文法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至隋唐时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唐律疏议》的颁布代表着中华法系的完备。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此时法律便与儒家思想的“礼”完美结合,以礼为主,出礼入刑,礼法合一、体现了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基于宗法家庭观念长期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礼”作为民间的风俗习惯在寻常百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法治”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礼制”则成为维护这个政体的社会基础。

    ——据陈栋良《传统中华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等整理

    材料二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美国和法国等欧美国家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革命的过程中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被称为近代实法。资产阶级国家强调法律具有至高天上的权威,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其次是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并且依法约束和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

    ——摘编自许兵《试论近代宪法的基本功能》

    1. (1) 根据材料一、指出先秦至隋唐时期中国法律演变的特征。
    2.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欧美国家法律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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